會員福利實施辦法 |
---|
【第一條】本會為提升服務品質,加強會員福利及改善會員生活,特訂定會員福利金 實施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 |
【第二條 】本辦法福利金經費之來源,由本會福利服務費項目下支付。 |
【第三條】一、凡新加入本會或由其他工會轉入本會之會員,須入會滿一年以上,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福利金之給付。二、未按時繳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益(欠費三個月以上不與發放)。 |
【第四條】本辦法福利金申請項目:一、慶祝五一勞動節,發放紀念品 二、重陽敬老紀念品 三、生日禮券 四、結婚禮金 五、子女獎學金 六、會員死亡慰問金。 七、會員配偶、直系血親死亡慰問金。 |
【第五條】不定期舉辦各項活動:自強活動、參訪活動、不動產系列教育講座、愛屋 人咖啡屋活動。 |
【第六條】凡因故退保退會之會員,自核准之次月份起,其應享受各項福利的權 利應即停止申請。 |
【第七條 】凡退保會員,自核准之次月份起如繼續繳納經常會費者,仍可享有會員 福利,停止繳納之會員停止享受福利,待再次申請繼續加入,即行恢復 會員之資格,享受各項權利。 |
【第八條】福利金之申請均應於發放時間內向本會提出申請,逾時視為棄權論;工會 不負責來電保留及郵寄之義務。本會受理前項福利金之申請,應由幹事查明簽報理事會核定後隨即提撥 給付,並應依實報理監事會審查追認。 |
【第九條】本法經會員大會決議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自103.01.01起正式實施,修 正時亦同。 |
【第十條】本工會福利、慰問金及申請應備文件項目如下: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