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員福利實施辦法

【第一條】

本會為提升服務品質,加強會員福利及改善會員生活,特訂定會員福利金 實施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【第二條 】

本辦法福利金經費之來源,由本會福利服務費項目下支付。

【第三條】

一、凡新加入本會或由其他工會轉入本會之會員,須入會滿一年以上,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福利金之給付。
二、未按時繳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益(欠費三個月以上不與發放)。

【第四條】

本辦法福利金申請項目:
一、慶祝五一勞動節,發放紀念品
二、重陽敬老紀念品
三、生日禮券
四、結婚禮金
五、子女獎學金
六、會員死亡慰問金。
七、會員配偶、直系血親死亡慰問金。

【第五條】

不定期舉辦各項活動:自強活動、參訪活動、不動產系列教育講座、愛屋 人咖啡屋活動。

【第六條】

凡因故退保退會之會員,自核准之次月份起,其應享受各項福利的權 利應即停止申請。

【第七條 】

凡退保會員,自核准之次月份起如繼續繳納經常會費者,仍可享有會員 福利,停止繳納之會員停止享受福利,待再次申請繼續加入,即行恢復 會員之資格,享受各項權利。

【第八條】

福利金之申請均應於發放時間內向本會提出申請,逾時視為棄權論;工會 不負責來電保留及郵寄之義務。
本會受理前項福利金之申請,應由幹事查明簽報理事會核定後隨即提撥 給付,並應依實報理監事會審查追認。

【第九條】

本法經會員大會決議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自103.01.01起正式實施,修 正時亦同。

【第十條】

本工會福利、慰問金及申請應備文件項目如下:

申 請 項 目

金 額

申請發放時間

申請之證明文件

一、五一勞動節
禮品
國曆5/1-5/30
二、重陽敬老紀念品
禮品
國曆9/1-9/30 詳如實施法
三、生日禮券(會員本人)
禮券
限生日當月有效
四、結婚禮金(會員本人)
禮金2000元
事發後三個月內有效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
五、子女獎學金
國曆9/1-9/30申請 詳如實施法
六、會員本人死亡慰問金
奠儀1500元
事發後三個月內有效 訃聞或戶籍謄本
七、會員配偶、父母、子女死亡慰問金。
奠儀1100元
事發後三個月內有效 訃聞或戶籍謄本

高雄市不動產經紀人職業工會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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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日 : 休息